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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智能化分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5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智能化分会工作办法


(2016年08月25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智能化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是嘉兴市境内从事智能化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分会遵守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在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行业管理,制定行规,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推进技术进步,推动全市电子与智能化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分会所在地:嘉兴市城东路83号浙中房大厦5楼。 
第五条 分会的工作范围: 
1、开展技术交流,针对共同性技术问题,组织力量,协作攻关; 
2、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班; 
3、协商制定行规行约,倡导诚实守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技术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5、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分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会经协会委托,可直接吸收会员,分会吸收的会员为协会的一般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在嘉兴市市域范围内从事智能化行业及智能化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指在本分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和分会的工作办法; 
2、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3、在全市范围内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计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并报协会和分会秘书处备案; 
3、由分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性建议; 
5、优先获得本分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遵守分会的工作办法,执行分会的决议; 
3、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4、分担并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抄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和协会,并交出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经分会催促无效后,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办法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报协会和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分会工作办法;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查分会的财务决算; 
5、决定分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分会领导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及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4、身体健康,能完成各项正常工作; 
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为本分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及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3、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团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用于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会员中不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分会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分会须向协会报送以下资料:年度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财务由协会统一建帐,经费的收支直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分会领用协会的财务票据,须经协会主管秘书长同意,票据的使用须遵守协会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务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分会须按规定向协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以总收入的10%按年度缴纳。 
第二十九条 分会因换届、解散、合并、改组或其他原因,主要负责人变更或离任的,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印发。分会解散、合并、改组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协会。 
第三十二条 对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分会工作办法,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会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即日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分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经分会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15日内报送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第一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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