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7月30日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x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嘉兴市市域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自律建设、清廉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7楼东侧。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六)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人才。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八)开展各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整体素质;
(九)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努力拓展信息服务;
(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社团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嘉兴市市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团体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在本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团体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的建设,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批准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会、监事会;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六)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轮值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由秘书处备案。
常务理事会由轮值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采用轮值会长制,由选举产生的常务副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轮值会长。若因故不能担任轮值会长的,该轮值会长单位应在理事会召开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文书,告知协会秘书处,启动下一轮值会长单位。
本团体设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每位轮值会长任期一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团体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团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轮值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提名本团体副秘书长人选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本团体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
监事、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和财务开支等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的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对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嘉兴建筑业》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缴纳国家级、省级有关协会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退会或除名,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修订后的本团体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团体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团体终止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四)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 九 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24年7月30日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一、会议制度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会议制度的范围包括章程规定的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以及协会日常工作中的全市建筑业行业的秘书长联席会议和协会秘书处的秘书长会议。
1、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除外),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筹备,会议议程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议题,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会议由轮值会长主持。
2、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副秘书长、顾问、监事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在轮值会长的指导下,由秘书处拟发,提前送达或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筹备。会议由轮值会长召集与主持。
3、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也可与常务理事会一并召开,副秘书长、顾问、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筹备。会议由轮值会长召集主持。
4、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由轮值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参加;轮值会长认为必要时,也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县(市、区)协会参加,会议议题由轮值会长确定,会议由秘书处承办。
5、县(市、区)建协秘书长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市协会正副秘书长、各县( 市、区)协会秘书长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委、政府及上级协会精神;总结交流各地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统一协调全市建筑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评比表彰先进协会。会议由市建协秘书处负责落实。
6、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务由秘书处负责落实。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7、秘书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秘书长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参加,监事长、顾问列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召集或由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秘书长召集。
8、秘书处工作会议:每季度由秘书长组织,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综合服务部形成会议纪要。
二、文件收发制度
文件收发包括以协会名义下发的各类规章、规定、通知、报告、请示、制度性文件;上级协会或相关管理部门、横向单位发来的各类文件、公函、通知等文件。综合服务部为文件收发的日常管理部门。
1、文件文稿撰写要规范,报、送、发对象及主题词、打印份数、落款要准确。
2、以协会名义行文的文件,由办理部门拟定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再由秘书长签发。
3、凡以协会名义拟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签批后交综合服务部编号、打印、校对、装订、分发;部门业务类文稿由部门拟稿、校对、打印。
4、收到上级协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文件、公函或通知等,先统一发送到综合服务部登记、分类、编号,送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由相应部门办理。
5、需各部门办理的文件,应按领导批示意见,准确及时地进行办理。综合服务部应按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催促办理。
三、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包括文件(包括电子文档)收发制度范围内的文件档案、会议纪要、合同、工程技术资料、重要书籍、财务资料档案。
1、文件收发制度范围内的文件、会议纪要、重要书籍,由综合服务部统一登记、分类、编号进行归档管理。
2、工程技术资料等文件,由工程技术服务部统一登记、分类、编号进行归档管理。
3、财务资料、与财务相关的合同,由财务负责归档管理,如涉及合同的实施部门的,相关部门自行存档。
4、查阅档案须经相关部们同意并登记,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复印档案资料或在复印资料上盖章,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四、印章管理制度
1、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公章,由分管综合服务部的副秘书长负责保管,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技术咨询服务专用章、技术咨询专用章,由分管工程技术服务部的副秘书长负责保管,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相关分会、专委的公章由分会会长、专委主任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市协会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
2、使用行业协会公章时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以上领导同意后方能盖章。
3、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严禁在空白纸、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盖章,确因工作需要,须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并在综合服务部备案。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 资产负债管理
1、加强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按年限平均法折旧,每年进行盘点核对,配置的办公用品由各部门签字保管,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做到账物相符。物品出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综合服务部办理出借手续
3、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出租、出借账户,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二)收入管理
1、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收入进行分类核算;
2、按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收取会费。
(三)支出管理
1、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支出进行分类核算。
2、工作人员的基本补贴,按补贴标准按月发放,由秘书长审批。
3、协会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印刷品等物资物品的需求由综合服务部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由综合服务部行政管理人员负责采购和发放。
4、加强内控管理,款项结算、业务活动和支出费用报销由分管领导先行审核签字,秘书长签批报销。
副秘书长报销费用由秘书长签批,秘书长报销由两位副秘书长签批。
5、购买大宗物品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办理。
6、按现行规定报销差旅费及发放出差补贴。
7、1000元以上开支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或网银。
六、人事工资制度
1、协会招聘工作人员及其工资待遇、福利须经秘书长会议讨论同意。聘用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各项保险金(退休聘用除外)。人员的退休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对招聘人员建立好必要的人事档案。聘用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
2、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每月10日发放,如逢节假日可适当提前。
七、秘书处部门职责
(一) 综合服务部:
1、人事、会籍管理;
2、财务、资产管理;
3、行业法律事务咨询
4、 教育培训管理;
5、会务筹备、对外联络交流、接待工作管理;
6、文件的起草、收发、归档及印章管理;
7、 先进企业和个人的评选;
8、 做好协会宣传工作;
9、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采购及管理;
10、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程技术服务部:
1、 组织开展建设局委托的“南湖杯奖(优质工程)”的申报检查服务工作;
2、 按照上级协会的要求,做好“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华东杯”的推荐服务工作;
3、 根据会员单位的委托做好创优工程的现场技术咨询服务指导;
4、 加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建筑节能、绿色施工等新技术的宣贯指导推广评价工作;
5、 不定期举办工程创优研讨会;
6、 指导会员单位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积极推荐我市优秀QC小组参加省级的QC小组成果发布;
7、 开展全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复查、评审工作;接受委托组织专家进行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工作及咨询活动;
8、 根据需要组织行业发展课题调研;
9、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同时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浙财行〔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出差住宿限额标准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标准,特殊情况超额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可按实报销。
2、协会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包括顾问)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3、城市间交通费经秘书长同意后可按实报销。
4、工作人员跨市出差公杂费无论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均按80元/人·天报销;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后可按实报销城市内交通费(如出租车费)。
5、工作人员跨市出差伙食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按100元/人·天包干补助,特殊情况需发生餐费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可按实报销。
6、出差无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的,伙食费按100元/人·天、公杂费按80元/人·天包干补助。
7、嘉兴市域内出差经秘书长同意后可按实报销。
8、其他未尽事项,均参照浙江省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标准。
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协会工作透明度,保障会员单位、行业从业者及社会公众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2、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的原则。
二、信息公开主体与职责
1、协会秘书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及存档等工作。指定专人担任信息管理员,具体落实日常信息公开事务,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信息公开情况。
2、各分会(专委会):负责整理本专业领域内的活动资讯、行业调研成果、技术标准更新等相关信息,按规定格式提交给秘书处审核发布,配合秘书处开展信息解读与答疑工作。
三、公开信息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协会简介(成立时间、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等)、章程、规章制度、入会条件与程序、会费收取标准与管理办法等,让公众明晰协会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
2、协会动态: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的通知、议程、决议;日常办公会议纪要中涉及行业普遍关注事项;协会组织开展的培训、讲座、研讨会、观摩会、展会等活动详情及总结报告。
3、行业资讯:收集整理的国家及地方建筑业政策法规解读、建筑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统计数据,助力会员把握行业形势。
4、评选表彰:优质工程奖、优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等评选活动的通知、评选标准、申报流程、评审过程(评委名单公示、评审环节监督说明)、评选结果公示及表彰颁奖情况,确保评选公正透明。
5、服务资源:可供会员共享的专家库信息(专家专业领域、擅长项目类型、联系方式等)、法律咨询等资源信息介绍,提升协会服务价值。
四、信息公开方式
1、官方网站:建设并维护协会独立官方网站,分类展示各类信息,优化站内搜索功能,方便用户精准查询。定期更新网站内容,确保信息时效性。
2、社交媒体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以图文、短视频等形式及时推送协会重要动态、紧急通知、行业热点,吸引关注与互动,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对评论咨询及时回复处理。
3、会议活动现场:在协会组织的各类线下会议、培训、展会现场,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资料手册等方式,直观展示近期重点信息,安排专人现场答疑解惑。
五、信息公开程序
1、信息收集整理:各信息源部门(秘书处各科室、分会、专业委员会)按职责定期收集、撰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完整规范,附上必要的说明、佐证材料后提交秘书处审核。
2、审核把关:秘书处收到信息后,依据信息公开范围与保密要求,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开。
3、发布存档:经审核无误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选定的公开方式予以发布,注明信息来源、发布日期等。同时,做好电子文档的存档工作。
六、信息更新与维护
1、对已公开信息定期复查,基础信息如有变动(如章程修订、会费调整等)在变动生效后更新发布;动态信息、行业资讯等依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确保信息反映最新状态。
2、设立信息反馈渠道(网站留言、电话热线、邮箱等),对公众反馈的信息错误、遗漏或过期等问题,核实后纠错、完善并回应。
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为规范协会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书的管理
1. 专人负责
(1)协会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确保证书存放安全、有序。
(2)保管人员需建立证书保管台账,详细记录证书的名称、编号、颁发日期、颁发对象、有效期、存放位置等信息,对证书的出入库情况进行实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2. 存储环境
(1)证书应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或文件柜中,存放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避免证书受到损坏、丢失或被盗用。
(2)对于电子证书,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存储设备进行存储,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和密码保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二、证书的使用
1. 使用范围
(1)协会证书仅用于协会相关的业务活动、会员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行业推广等合法合规的用途,不得擅自转借、出租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2)在使用证书进行宣传、推广或证明协会资质时,应确保所使用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证书的使用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使用审批
(1)协会内部人员如需使用证书,应提前填写证书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证书的名称、编号、用途、使用时间、使用地点等信息,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审核。
(2)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批。对于涉及重大事项或对外合作的证书使用申请,还需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3)审批通过后,使用人员凭申请表到证书保管人员处领取证书,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保管人员应认真核对证书的完整性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并在保管台账上记录证书归还情况。
3. 复印件使用
(1)如因业务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使用人员应在复印件上注明 “仅供 [具体用途] 使用,再次复印无效” 字样,并加盖协会印章。证书复印件的使用同样需遵循上述使用审批流程。
(2)严禁私自复印证书或使用未经审批的证书复印件进行任何活动。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