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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412日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x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嘉兴市市域内从事建筑业及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东7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六)采取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人才。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八)开展各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整体素质;

   (九)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努力拓展信息服务;

   (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社团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嘉兴市市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在本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团体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的建议,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批准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会;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六)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由秘书处备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和市民政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的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团体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团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

 (二)提名本团体副秘书长人选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团体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嘉兴建筑业》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缴纳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退会或除名,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订后的本团体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本团体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团体终止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四)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19年4月12日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嘉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